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我防卫(可自我防卫现象)

阅读:3 来源: 发表时间:2022-12-26 08:53作者:秋天
    接要: 有很多朋友在寻找可自我防卫现象相关的资料,本文为大家罗列出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我防卫一些文章介绍,希望可以帮忙到需要的朋友。如果用得上记得收藏。本文目录一览:1、正...

有很多朋友在寻找可自我防卫现象相关的资料,本文为大家罗列出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我防卫一些文章介绍,希望可以帮忙到需要的朋友。如果用得上记得收藏。

本文目录一览:

1、正当防卫论

2、别人打我,我把人打伤,打惨,打死算不算自我防卫?

3、自我防御机制

4、美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5、在法律条文里什么叫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程度范围?有关正当防卫的所有法律条文。

正当防卫论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

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

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

三.特殊防卫

根据修订后的新刑法典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由此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这一规定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

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主要文献:

张明楷.刑法学(上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32

韩轶. 特殊防卫权主体之审视 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201

参考资料:

回答者:hugo0001 - 举人 五级 7-28 09:37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止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侵害的有限度的行为。

判断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应有四个条件:一,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行为包括有社会危害性的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主要是指犯罪行为,如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对这些行为,如果不果断采取防卫行动,使其停止非法侵害,将会对社会、对人身等造成重大危害。二,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三,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四是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什么情况下可以自我防卫(可自我防卫现象)

别人打我,我把人打伤,打惨,打死算不算自我防卫?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你所说的情况,如果打残,打死会构成防卫过当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自我防御机制

自我防御机制最早由精神分析学派系统地加以论述。所谓自我防御机制就是自我在精神受干扰时用以 诙 却避开干扰,保持心理平衡的心理机制。防御机制包括压抑、否认、置换、文饰、投射、代偿、升华等。

1.压抑(也叫潜抑)

是指把那些不能被意识所接受的冲动、观念或回忆、情感等压抑到潜意识中去。

2. 否认

有意或无意地拒绝承认那些不愉快的现实,似平事信用木就没有发生,以此减少心灵上的痛苦如有的人听到亲人突然死亡的消息,短期内否认有此事以减免突如其来的精神打击。

置换(又称转移)(踢猫力应)

对象身上,而指对某一对象的情感,因某种原因天法向其直接表现时,就转移到其他较安全或易被大家所接受的

“迁怒”就是这个机制,例如,一个孩子被妈妈打后,满腔愤怒,难以回敬,转而踢倒身

边板凳,把对妈妈的怒气转移到身边的物体上,这时虽然客体变了,但其冲动的性质及其目的仍末

改变。 文饰(即合理化)

个人遭受挫折或无法达到所追求的目标时,给自己找一些有利的理由来解释,如对儿童的躯体虐待可说成是“玉不琢不成器,树不伐不成材”“打是亲骂是爱”,答理化有两种表现:酸葡萄心理,即把得不到的东西说成是不好的;②甜柠檬心理,即当得不到葡萄而只有柠辅时、就说柠檬是甜的 两者均是掩盖其错误或失败,以保持内心的安宁。

5. 投射

是指个体由于自身的需要和情绪倾向,将自己的特征转移到他人身上的现象。投射作用使人将自己具有的特征看成是别人具有的。“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就属于这种作用。

6. 代偿(补偿)

是指个体利用某种方法来弥补其生理或心理上的缺陷,从而掩盖自己的自卑感和不安全感。所谓“失之东隅,收之桑榆?就是这种作用。人丑就丧多读书

7.

是一种最积极的富有建设性的防御机制。因为它可以把社会所不能接受的性欲或攻击性冲动所伴有的力比多能量转向更高级的、社会所能接受的目标或渠道,进行各种创造性的活动。这从文艺家的一些著名创作,如歌德的《少年维特之烦恼》等,均可见到升华机制的作用。这是把本能主要是性能量转移到一个有社会价值的对象和目标上去。

8. 幽默

是指对于困境以幽默的方式处理。它没有个人的不适及没有不快地影响别人情感的公开显露。它与诙谱、说笑话还不完全一样。幽默仍然允许一个人承担及集中注意于困窘的境遇上,而诙谐、打趣的话却引起分心或使其从情感的问题上移开。

你不愿意承认的一切,都证明了你没有我勇敢,而是在自我欺骗,生活在自己的幻想里,没有面对真相的勇气,你不如我。

美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是如何规定的?!

美国的自身防卫和防卫他人只能适用于防卫人抵制不法的暴力侵害。在防卫财产的问题上,如果防卫人在有时间报警的情况下,不允许自己运用暴力的方式进行防卫。如美国刑法规定“:防卫人或他人处在非法的身体侵害的紧迫危险之中”是正当防

[2]121

卫的前提条件。如果一方被授权使用某种程度

的暴力,但如果暴力程度超过了法律的允许,则超出的部分也将被视为是非法行为,另一方可以就此进行防卫。如果被害人事先同意他人的暴力行为,[1]70被害人不能进行防卫。,代之以需要直接保护的任何人。有几个州虽然没有将范围扩大到如此的程度,但也放宽了限制,将这种“他人”扩大到爱人和朋友。笔者认为,防卫他人是为人们提供一个互助保护的机会,本质上就是自身防卫的延伸。取消防卫他人与防卫自身的差别和限制是合理的。严格限制防卫他人不利于使遭受非法侵害的人及时得到救助,会出现有悖善良风俗的不合理现象。

美国的防卫行为还包括执法防卫。执法防卫是指法律允许警察或者协助警察的其他人为了进行合法逮捕、防卫逃跑或者防卫犯罪的发生而实施适度的暴力行为的辩护事由。法律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普通公众也可以进行逮捕,但其只能发生在犯罪当场实施的场合。再有,一般情况下,执法者和公众可以使用合理程度的非致命的暴力来防止重罪、轻罪的发生,致命性的暴力只能用于防止那些具有危

[1]74险性的重罪。可见,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把所有

的时间问题,多数人认为仅仅是进入住宅内部才可以进行防卫,而不包括进入直接包围在住宅周围的庭院。美国刑法对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时间的确定采用比较灵活的办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一般作出对被害人有利的处理。

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度是比较宽的,其防卫开始的时间可以提前到

不法侵害行为实施之前(特别是对侵犯人身的行为进行的自卫),而且很多情况下,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甚至防卫的时间可以持续到获得有权机关的帮助之前。这样处理是更有利于鼓励人们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这是值得我国刑法借鉴的。

另外,美国刑法允许使用一些机械装置来进行预先防卫,但对机械装置进行了限制。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非致命性的机械装置才允许使用,而对于致命性的机械装置,法律则禁止使用。我国通说认为,预先安装防范性措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预先设置合情合理合法的防范措施,只要他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与其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价值大小之间不明显失衡,是应当允许的,但从防卫时间、防卫对象上都不属于正当防卫所调整的范畴。

的权益包括国家、集体、个人的总括在一起保护,而美国的防卫制度从整体上来看也包含公民个人保护公共利益的内容,它另外规定为执法防卫,其实质也具有鼓励公民积极同侵犯公共权益的不法分子作斗争,但其既然规定在执法防卫中,表明一般情况下公民面对公共利益受侵害的情况下,没有独立与侵害人斗争的权利,仅仅可以通过协助执法者来实施,这样其实不利于激发公民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

在法律条文里什么叫做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程度范围?有关正当防卫的所有法律条文。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鼓励正当防卫。

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与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皆为权利的自力救济的方式。

扩展资料:

德国1871年刑法典第53条规定:“由正当防卫而为的行为,不做处罚。所谓正当防卫,是因排斥对自己或他人正在发生的不正当侵害。所不可缺之防御。虽超于正当防卫之程度,而因行为者之狼狈、恐怖、警愕。至于遂脱防御之范围时,不罚之。”

现行刑法典第32条规定:

(一)正当防卫不违法。

(二)为使自己或他人免受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必要防卫行为,是正当防卫。”第33条规定:“防卫人由于惶恐、害怕、惊吓而防卫过当者,不负刑事责任。

奥地利刑法典第3条规定:

(一)对现在直接急迫的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或财产,而为必要的防御者,其行为不违法。但被侵害者所受之危害不大,且其防御与引起防御的侵害者的侵害,显不相当者,不视为正当防卫。

(二)逾越正当程度之防卫,或显不相当之防卫,如纯系由于慌乱、恐惧或惊愕者,以其因过失而逾越,且对其过失行为有处罚之规定者为限,罚之。”

第34条将“于类似阻却责任或阻却违法事由之情况下而为之”的犯罪行为作为量刑时的特别减轻事由。

瑞士刑法典第33条规定:“遭受非法的攻击,或可能遭受直接攻击的人及其他任何人,均有权采用与该情况相当的方式,对此攻击加以防御。防卫过当者,法官依自由裁量减轻其刑,因过于激奋或惊慌失措而防卫过当者不罚。”

日本1907年刑法典第36条规定:

(一)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出于不得已的行为,不处罚。

(二)超过防卫限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可以减免或免除其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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